《未來中國民主制度設計有獎徵文活動》初選論文一覽 為了憲政的鞏固——中國未來憲政制度關鍵細節設計方案/(編號 6)
按語:未雨綢繆勝過臨陣磨槍。對未來民主中國的制度設計展開認真的研究和討論,是此時此地的我們應該做、能夠做、也必須做的一件大事。
為了推動民間對於建構未來民主中國的總體戰略和具體方案的思考,2022年上半年,“中國民主轉型研究所”與“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人道中國”決定共同 發起未來中國民主制度設計有獎徵文活動,並於8月1日發出徵文啟事。到 10/31為止,組委會一共收到25篇來自世界各地的投稿。經過網路評委會初評后,其中9篇文章入圍下一階段,將由專家評委會與網路評委會聯合評審。預期 在12月中得出最終的排名。現將這9篇初評入選文章發表,供廣大讀者研讀鑒賞。因評選尚在進行之中,所以每篇文章的作者暫隱其名,以編號數的方式發表。作 者姓名待評選結束后再行公布。
《未來中國民主制度設計有獎徵文活動》初選論文一覽
為了憲政的鞏固——中國未來憲政制度關鍵細節設計方案
編號 6
憲政的鞏固絕非易事,很多西方國家和新進民主國家的憲政道路都有過巨大波折,箇中原因固然複雜,但制度設計的細節是不容忽視的因素。俗話說“成敗在於細節”,憲政制度方方面面的細節都需要推敲,其中關乎憲政存亡的(亦即不當的設計很可能給反憲政的勢力開方便之門,以致顛覆憲政)主要在於三個方面:政府架構(即政府的組織框架和部門關係,主要是立法與行政的關係)、國家結構(指的是地方區域與國家政府的關係)、選舉制度(包含選區設置和投票方式等要素)。每個方面都有不止一種模式,很多人一知半解的一些模式在中國具體國情民情背景下的效果可能迥異於人們的善意期待。為了避免中國民主化之後的憲政發展遭遇頓挫,為了盡量減少中國人民在憲政鞏固的過程中付出的代價,我們必須未雨綢繆。
關於上述三個方面的制度設計,一些在學界廣受好評的模式或類型尚未進入大多數中國人的視野,值得大力推薦。概言之,政府架構首推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國家結構宜採用兩岸邦聯制、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以及非漢語民族特殊保障,選舉制度則首推比例代表制,輔以排序複選制。本文將做出詳細分析和論證,並對某些細節提出改進意見。
1 政府架構:首推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兼述進一步改進的設想
1.1 政府架構主要類型辨析
在有成文憲法的憲政民主國家,政府架構都由憲法做出規定,主要類型是總統制、議會制(又稱內閣制)和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其中,半總統制在政治學領域經常被分為“總理總統制”與“總統議會制”[注1],區分的意義在於二者的運作和績效有明顯不同,所以下文採用四分法。
1.1.1 總統制:兼具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雙重身份的總統與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產生於不同的民意授權,總統不對議會負責。
從部門人事的角度看,立法與行政在總統制之下有嚴格的分立,但二者在權力歸屬角度的分立並不嚴格,例如美國總統有權否決在議會得票過半但不及2/3的法律案,亦即行政首腦享有一部分立法權。巴西等國的憲法甚至允許總統直接向議會提出立法案。
1.1.2 議會制:行政領導機構(俗稱內閣)從議會獲得授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腦(下文統稱總理)一般由國家元首提名,但需要由議會批准任命或獲得議會信任投票(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即所謂“倒閣”),元首則是禮儀性的虛君或虛位總統。南非等少數國家主持行政的總統由議會任免、沒有獨立於議會的民意授權,這是議會制的一種特殊形態而不是總統制。此外,如果議會設有兩院,絕大多數議會制國家都由更具人口代表性者(例如日本眾議院、印度人民院,通稱議會下院)產生內閣並對其問責。本文中的議會在作為內閣負責對象的具體實例中皆指下院,在抽象分析里可以假定為單一議院。
議會制之下,不但內閣對議會負責,而且總理和閣員通常由議員兼任,這就意味著立法權與行政權沒有嚴格的分立,亦即政府沒有嚴格的三權分立。可是,成熟的民主國家無一例外都在立法部門和行政領導機構實行政黨政治(原因在於競選活動在人口較多的選區需要大規模組織動員)[注2],立法與行政之間即使設置了人事界限,二者的分立也往往由於政黨的作用而流於形式,總統制國家在總統的政黨佔據議會多數席位的情況下即發生立法與行政的合流。反之,如果議會制國家的議會沒有多數黨或多數聯盟,仍可產生“少數派內閣”,此時立法與行政的分立就得到加強:某些政黨的議員可能支持另外政黨的總理人選,使其成功組閣,但自己不加入內閣(常見的原因是擔心入閣會不利於將來的選情,更有利的做法是拿贊成票做政治交易,例如換取己方力主的法案獲得通過);一些國家如德國甚至允許議會以不過半的相對多數票選出總理。所以,政黨政治的實際運作導致立法與行政嚴格分立的形式缺乏實質性的意義,二者分立不明確並不是議會制的缺點。
1.1.3 半總統制之“總理總統制”:“半總統制”這個名稱令人費解,其別稱“雙首長制”則可顧名思義,這種架構在憲法字面上有總統和總理兩個實權人物,總統具有不同於議會的民意授權(一般由選民直選),總理對議會負責 [注3]。在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中,總統總理孰輕孰重取決於制度細節和憲政慣例,最為關鍵的是總理是否還要對總統負責。
如果總理只對議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即總統無權罷免總理),那麼議會的政黨分佈通常能夠決定行政權在政黨角度的歸屬。學界把半總統制的這一子類型稱作“總理總統制”,其運作有數種模式,較為著名的是法國所代表的換軌式,如果總統的政黨或聯盟佔據議會多數,或議會沒有多數派,總統就享有行政決策權,總理聽命于總統;反對派贏得議會多數的情況下,則由反對派領袖出任總理並執掌大部分行政決策權,總統保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一些權力 [注4]。另一個常見模式是總統的法定權力與議會制國家的虛位總統相差無幾,總理主持行政,各黨黨魁依照憲政慣例競逐總理職位而不是總統職位。
1.1.4 半總統制之“總統議會制”:這一子類型在制度設計上與“總理總統制”的區別在於總理由總統任命后既對議會負責,又對總統負責。表面上看,議會的倒閣權與總統對總理的罷免權是對等的,但實際運作並非如此。此制的絕大多數實例中,總理對議會的負責都形同虛設,不管議會有怎樣的構成,總統都掌握行政決策權,其權力之膨脹往往超過總統制國家的總統 [注5]。
“總理總統制”和“總統議會制”兩個名稱過於學術化。由於前者更接近議會制、後者更接近總統制,下文稱之為“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和“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1.2 政府架構類型的比較和分析
政府架構類型的比較研究是政治學領域三十余年來的熱門課題,成果相當豐富。研究的內容主要在於政治績效和政體壽命兩個方面。
1.2.1 統計比較:關於政治績效,兩位北歐學者2018年發表的論文《釐清半總統制:四種獨特的政體類型的民主表現和政府表現》[注6] 比較了前述四種類型總計173個民主國家和半民主國家(包括俄國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反對派參与競選的“選舉式威權政體”)的民主運作和政府施政,主要結論是:(1)議會制和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不相伯仲,都優於總統制;(2)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穩居末位。
關於政體壽命,由於半總統制直到“第三波民主化”方才盛行,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大範圍實踐則悠久得多,所以不宜把全部類型放在一起比較,而是應該分為有可比性的兩組: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以及半總統制的兩個子類型之間。對民主政體壽命的多項研究都表明議會制遠遠超過總統制,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也超過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注7]。例如美國學者柴巴布(J. A. Cheibub)2007年出版的《總統制、議會制和民主》[注8] 一書指出,二戰後五十余年的時段內,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總統制民主政體長一倍多(之所以引述這份資料,是因為其作者並沒有否定總統制,而是從政府架構之外尋找總統制民主政體易於崩壞的原因)。
由於半總統制的兩個類型各自接近於議會制和總統制,下文對政體架構類型運作方式的分析主要圍繞總統制和議會制。
1.2.2 總統制的危局:美國學者林茨(J. J. Linz)1990年發表的論文《總統制的危險》[注9] 開啟了三十余年來政府架構比較研究的熱潮。林茨主要著眼于政府架構對憲政存亡的影響,認為總統制的一些特點加大了憲政崩壞的風險。這些特點可以總結為四個危險因素:(1)總統和議會的雙重合法性,即各有各的民意授權,在二者政見相左時容易導致互不相讓的激烈衝突。(2)總統有固定的任期,議會不能出於政策分歧而罷免總統,如果發生衝突,往往曠日持久,造成僵局(亦即總統制具有制度性的“僵硬性”)並加劇政治極化,不像議會制那樣具有倒閣機制的靈活性,議會制之下的政治危機通常是可以在憲法框架內解決的政府危機而不是政體危機。(3)總統選舉的“贏者通吃”性質,即只有一個贏家的零和賽局,不利於反對派表達政見,不像議會制那樣有助於實現跨黨派的妥協。加以總統的固定任期,反對派如果失去耐心,更有可能試圖訴諸憲法框架外的激烈行動。(4)總統作為唯一具有全國範圍民意授權的政治人物,有挾民意以自重進而權力個人化的傾向(一些僅憑不過半的相對多數票當選的總統也是如此),甚至走向獨裁。
從說理的角度看,林茨的分析基於對人性的認識,有很強的說服力,對學術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當然,也有多位學者提出了質疑,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上文提及的柴巴布,他在《總統制、議會制和民主》一書中指出,林茨的論點固然適用於1973年智利軍事政變等案例,但多數案例可以從軍人干政的傳統得到解釋(不但政變的先例對後來者構成誘因,而且軍人統治之後重建的民主政體大都選擇總統制),如果排除了軍事政變傳統這一因素,總統制與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壽命即不相上下。這一論點的數據分析無懈可擊。然而,不容忽視的是,一個強因素在效果上可以掩蓋其他更為微妙的因素可能起到的作用。所以,雖然軍事政變傳統可以解釋總統制民主政體短命現象,但是這一解釋在邏輯上並不能否定林茨指出的總統制本身的危險因素。此外,總統制民主政體運作期間的政治績效並不取決於軍事政變傳統,而林茨指出的因素直接影響政治績效——總統與議會的衝突主要影響施政表現(反對黨控制議會時甚至刻意損害總統的政績,以期贏得下一次總統選舉),總統權力的個人化則影響民主品質。況且,不論一個國家有什麼樣的歷史,一旦發生軍事政變,哪個軍頭不拿出民選政府的不佳表現作為政變的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這個總統制的樣板業已黯然。曾幾何時,絕大多數中國民主派都出於直覺認為美國的總統制是中國應該效仿的對象,2020年大選之後的危局和社會割裂方才促使很多人反思自己對總統制的偏好。美國學界和政治評論界對此也有深刻的探討。身為政治學者的林茨“唱衰”總統制時尚且把美國視為一個成功的特例,幾年後,在美國憲法學界享有泰斗地位的阿克曼(B. Ackerman)就在《新分權》論文 [注10] 中延續了林茨的思路並把批評的火力指向總統制在美國的運作,進而推介“受節制的議會制”(詳見下文)。阿克曼2010年出版的《美利堅共和國的衰亡》[注11] 一書更是為總統制在美國的前景敲響了警鐘,他詳細描繪了極端人物作為具有個人魅力的“局外人”異軍突起成為總統后利用媒體煽動民眾、慣於發布與議會授權相抵觸的行政命令、動輒動用緊急權力等圖景,如果在當時有危言聳聽之嫌(甚至讓時任總統的支持者惱怒),現在呢?時至今日,對美國民主前景的憂慮和探討在美國已經成為顯學,改行議會制的呼聲也明顯增多——當然,這種改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如福山在2014年出版的《政治秩序與政治衰敗》[注12] 一書中所說,美國政治正在走向衰敗,許多問題可以通過改行議會制得到解決,但這是不可想象的,因為美國人幾乎把美國憲法視為宗教經典,根本性的改動極其困難。
概括而言,總統制在近年來的比較研究中居於下風,對總統制懷有深刻的疑慮乃至推薦議會制者居多,為總統制辯護者亦為數不少,排斥議會制並推薦總統制者則寥寥無幾。如果學界的爭論可以讓已經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姑且不必考慮改行議會制,那麼尚未民主化的國家面臨政府架構選擇的時候何去何從,是否顯而易見呢?
1.2.3 議會制的弱點和改進:議會制當然不是完美的。可以說,議會制與總統制針鋒相對的操作差異如果走向極端就成為負面,最為突出的就是政府穩定性的問題。與總統制的固定任期相反,議會制之下甚至不需要反對黨發動倒閣,執政黨內部的政策分歧、用人不當的連帶責任等原因都可以導致總理下台。一些議會制國家如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曾陷入頻繁倒閣的低效狀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改行半總統制,就是對議會制的否定。
然而,戴高樂作為軍隊支持的政治強人給法國開出半總統制這劑猛葯之時,德國業已走上了在議會制框架內解決問題的軌道。1949年西德制定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沿用於統一后的德國,迄今七十余年只發生過兩次倒閣(其中一次未獲通過),政府穩定性勝過許多總統制國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國基本法給倒閣設置了如下條件:聯邦議院只有以其議員總數的過半數票選出繼任總理時才能對總理提出不信任案。這一條件不但抬高了倒閣的門檻,而且避免了新舊總理青黃不接,不會出現反對派倒閣成功卻遲遲選不出新總理的尷尬局面。德國對議會制的這一改進,在學界稱為“建設性倒閣”,已被西班牙等國效法。此外,德國還有一個有助於形成議會多數派的制度設計是藉助政黨得票率門檻來避免議會裡小黨林立(德國採用的門檻是5%),詳見下文關於選舉制度的探討。
政府穩定性過強,也會走向反面。絕大多數議會制國家對總理的連任次數沒有限制,學界通常不視之為議會制的缺點,但是,在憲政尚未鞏固的國家,總理無限連任、走向獨裁的可能性不容忽視,例如匈牙利歐爾班。南非憲法規定總統(相當於總理)任期五年、最多連任一次,類似的任期限制在民主化初期實屬必要。
議會的權力如果拔高到“議會至上”亦屬過當。“議會至上”在偏於保守的英國沒有被濫用,在匈牙利就結出了惡果,匈牙利現執政黨憑藉53%的選票奪得2/3議席后在不經社會各界廣泛協商、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強行制定和通過了寫入己黨意識形態的新憲法。然而,“議會至上”並非議會制國家的普遍原則,一些議會制國家的憲法增修需要在議會超級多數批准后訴諸全民公決(有的還需要公決的超級多數),一些議會制國家要求兩屆議會的超級多數(議會兩次投票之間有一次大選,讓選民有機會對憲法問題表態)。
總覽議會制的操作性缺點,不難注意到,這些缺點都不是議會制的本質特徵(即內閣由議會授權並對議會負責)造成的,在議會制框架內可以修正或彌補。總統制則不然,不同黨派佔據總統職位與議會多數時發生的衝突來源於總統制的界定性特徵(即總統與議會具有不同的民意授權),如果改變了這一特徵就不再是總統制了。
對議會制最有力度的批評也許不在於操作層面,而在於威權政體民主轉型的前景:兩位日本學者2022年發表的論文《議會制的危險:行政首腦選擇機制與選舉式威權制的民主轉型》[注13] 統計了近百個選舉式威權政體(指的是反對派有一定的活動空間並參与競選但持續遭到打壓、選舉有民主的形式但被當局操控),指出此類政體如果採行議會制的軀殼則比總統制更能阻止民主化,因為議會制有助於威權政體的各派精英共享權力,也為當局藉助缺乏民主代表性的選舉制度操控選舉提供了便利,並且不利於具有個人魅力的民主派人物一舉勝選。這方面的思考在學術界早已有之,例如福山在2005年的一篇論文中提出總統制可以加快變革的步伐 [注14](可是,2016年筆者利用福山在一場演講后與聽眾互動問答的機會當面問他是否保持這個看法,福山直截了當回答說他已經改變了看法,轉而否定總統制、推崇議會制)。筆者認為,即便總統制有助於選舉式威權政體走向民主,問題在於,如果中國將來選擇政府架構之時我們這些民間力量的聲音能夠起到一些作用,那麼過渡政府就不是“選舉式威權”了,因為“選舉式威權”是不會聽我們聒噪的!倘若中國國運不濟,採行議會制但逐漸淪為選舉式威權政體,那麼由於“民選總統”的殊榮在有長期的君主專制傳統的國家對威權人物勢必產生巨大的誘惑力(例如土耳其埃爾多安)[注15],屆時也許不需總統制的支持者力薦,總統制(或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就實現了。在我們的聲音有作用的情況下,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不失為最佳選擇。
1.2.4 半總統制的憂慮: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如果沒有總統甘居虛位、政府按議會制運作的憲政慣例(僅見於兩個歐洲國家),就具有總統制的全部危險因素,在全球範圍內總的來說績效不佳。可是,台灣現行政府架構恰恰屬於此制 [注16]。在筆者看來,如果您認為台灣的民主政治可圈可點,那麼改行議會制或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可能錦上添花;如果您對台灣的民主政治頗有微詞,那麼在一定程度上也許可以歸咎於政府架構。學界尚且有人推薦總統制,但似乎無人推薦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這個選項不值得考慮。
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績效不錯。然而,此制健康運轉的前提是總統尊重議會選舉的結果,反對派只要贏得議會多數席位就獲得大部分行政權。這一點,中國的民選總統能否做到?即使憲法劃歸總統的權力很小,在民主化初期不存在憲政慣例的情況下,如果某大黨黨魁出任總統,難道不能透過政黨擴大實權?要想讓半總統制在中國行得通,也許必須硬性規定總統在就職前若干年以及任職期間不得具有政黨黨籍,但是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夠保證總統沒有擴權的野心——中國選民選出的總統,將是世界上獲得選票最多的政治人物。為此,筆者對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在中國的適用性持保留意見,視之為次優選擇。
1.3 議會制的進一步優化
德國戰後踐行七十余年的改進型議會制是中國可以直接效法的樣板。在此基礎上,還有什麼值得考慮的改進方案呢?
阿克曼在《新分權》論文中提出的“受節制的議會制”乃是從更高的視角,針對代議制民主政治提出了改進方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憲法中設置一個二元結構,即一個常規立法軌道(議會立法)和一個高級立法軌道,後者指的是少數重大問題(不限於憲法增修)需要訴諸人民,甚至應當要求間隔數年舉行多次全民公決才做出決定,以避免短視和操控 [注17]。此外,這篇論文還涉及許多議題,包括議會上下兩院的關係,阿克曼論證了議會制國家議會上院的權力應當遠遠小於下院(這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狀態,聯邦制國家亦不例外,義大利、澳大利亞那樣上下兩院權力基本對等的為數極少),以及部門分權的設想,其中與本文相關的是設立一個承擔監督職能的“廉能部門”。
筆者在此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結合阿克曼和其他學者的研究做出發揮。
1.3.1 “協商性民意調查”作為“高級立法軌道”的操作模式:在中國這樣的大國舉行全民公決,不但難度很大、耗資巨萬,而且很可能帶來弊端,例如加劇社會割裂。美國學者菲什金(J. S. Fishkin)提出的“協商性民意調查”審議式民主機制,即從公眾中隨機抽取樣本進行協商討論以獲得經過深思熟慮后的民意,是一個可操作的替換方案 [注18]。
隨機採樣,只要樣本不是太小,其代表性就是顯而易見的。考慮到地域的區別,並且為了便於開會協商,可以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分區舉行協商審議(人口較多的可分為兩個甚至更多審議區,具體標準不在此討論),每個審議區選出一個無黨籍的召集人,每次審議重大議題時在各區的註冊選民中隨機抽取數百個“審議員”集中開會(某種程度上類似於法庭陪審團)[注19]。召集人的職位不是全職,任內除了主持審議,還可以有一個職能就是提出審議案,但門檻必須較高(例如全國3/4的召集人聯署),以免“高級立法軌道”使用過頻 [注20]。審議結果似應要求兩方面的全國多數(憲法議題需要超級多數)才算通過:以審議區為單位(照顧了地廣人稀的地域)以及按選民總數成比例換算(審議員贊成與反對的票數投射到該區註冊選民人數,照顧了人口稠密的地域)。阿克曼主張的針對同一議題連續公決通過才最終通過,也由於這一模式成本較低而易於實現。
1.3.2 總統在政局不穩時的特殊作用:雖然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透過“建設性倒閣”和政黨得票率門檻的制度設計促進了政治穩定性,但是如果在德國式制度下政局仍然趨於不穩,在憲法框架內能否設計出另外的促進政局穩定的機制呢?筆者認為,可以從總統職位上尋找答案。議會制國家的總統在政局穩定的情況下必須是虛位的,在政局不穩時,總統如果能發揮一定作用來穩定政局,則可以視為對議會制的一種改進。
議會制國家的總理通常沒有對法案的否決權,考慮到“少數派內閣”的總理有可能認為議會通過的法案難以執行,不妨以總統的同意為條件,允許總理把法案打回議會重新審議,議會達到更高的票數門檻方可再度通過法案。此外,左右搖擺的小黨往往具有“造王者”的角色,能夠對合作對象施加政治勒索(例如,執政聯盟中的某個小黨以在內閣中佔據更大份量或更重要的職位為條件,轉而與反對黨結盟),獲得與得票率不成比例的較大權力。為了遏制“造王者”現象,可以考慮給“建設性倒閣”加上總統同意這一條件。
上述設計有助於政局的進一步穩定,但是無論如何需要確保總統在總理和議會沒有衝突的情況下完全沒有擅權亂政的機會,讓“無為”成為總統職位的基本期待。為此,總統的任職資格和選舉方式必須慎重。除了總統職位的非政黨化(甚至禁止曾任總理者參選總統),還需要隔斷總統與選民之間的聯繫,讓總統無法聲稱自己肩負著幾億選民的重託。上文提到的“協商性民意調查”在各個審議區的召集人,可以順便兼任總統選舉的獨立選舉人(自主、秘密投票選出總統),而且總統選舉與審議區召集人選舉最好錯開至少一年,並禁止召集人公開支持任何總統候選人,以免總統人選影響召集人選舉。
1.3.3 議會上院的監督職能:議會制國家的“多數派內閣”以及總統制國家的“一致政府”(即總統的政黨控制議會多數)的情況,不利於議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阿克曼指出議會制國家議會上院的權力應當較小,又提出設立“廉能部門”承擔監督的職能。可否考慮二者合一,即議會上院承擔監督職能?
在中國這樣的大國,設置一個地域代表性較強的議會上院是民主國家的通例。上院立法權較大,會對人口較多的地域造成不公,過小則不利於人口較少的地域。為了保護後者,以議會上院對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能作為立法權弱化的補償,應當可行。具有這一職能的議會上院可由各省議會選出,並實行非政黨化,以加強監督的公平性。專門的人權保障機關亦可附屬於議會上院,不在此贅述。
2 國家結構:兩岸邦聯制、大陸地方自治以及非漢語民族特殊保障
2.1 兩岸邦聯
海峽兩岸分治七十余年,台灣人民早已習慣於自成一統、定期舉行民主選舉,民進黨說台灣年輕人是“自來獨”絕非妄言。因此,中國大陸民主化以後即使絕大多數大陸人出於民族主義情緒而希望兩岸統一,也難以得到台灣民眾的廣泛響應。
筆者認為,統一與否的問題在大陸憲政民主制度尚未鞏固之時不宜急於列入日程,但兩岸完全各自為政也很可能導致衝突。一個折中的方案是兩岸結為邦聯,依據邦聯條約確保外交政策和國防政策的協調。對大陸的民族主義者而言,台灣在政治上乃至軍事上倒向日本是不可接受的(他們的看法是否有道理,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通過兩岸邦聯讓民族主義者安心,那麼台灣以國際法主體的地位參与國際舞台(包括獲得聯合國席位)應當不致在大陸招致巨大爭議。這一設想對台灣而言也遠遠好過現今的局面。
台灣政權的國號問題則是一個燃點。如果台灣在中國大陸民主化初期突然決定“正名”,固然能夠滿足許多綠營人士的感情需求,但是實質意義恐怕更多體現為對中國大陸民族主義者的刺激,不但影響大陸的憲政鞏固(反憲政的人物勢必煽動民族主義狂潮,以求攫奪權力),而且很可能危及兩岸的和平——大陸一旦在台灣“正名”的刺激之下滑向軍事獨裁甚至法西斯化,台灣能否保持民主自由實未可知!所以,台灣“正名”問題應當擱置,直至民主憲政在大陸業已鞏固再與統一問題一起討論。
出於同樣的原因,中國大陸內部一些區域的分離訴求問題也有必要長期擱置。達賴喇嘛尊者主張的“真正自治”則是當務之急,下文將詳細討論。
2.2 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為了避免國家立法部門藉助立法途徑損害地方自治,大陸各省乃至各縣的自治權應當由憲法條文提供明確而切實的保障(不僅在於宣示性的自治原則,還需要列舉一些重要的自治權力項目,把這些權力劃歸自治體而不是中央政府),這種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在學理上即可稱作聯邦制 [注21],不管憲法里是否明文採用“聯邦”之稱。
2.2.1 “名正”未必“言順”:“聯邦”二字對中國大陸許多民族主義者而言很可能帶來負面的聯想,因為他們唯恐中國步蘇聯、南斯拉夫的後塵。此外,這個中文詞彙純屬美式聯邦的意譯,讓人傾向於望文生義而認為“聯邦”意味著“邦國的聯合”,殊不知美式聯邦並非聯邦的唯一形態,加拿大各省組成的也是聯邦(英文就沒有這個問題,federal的拉丁詞源僅指聯盟,並不意味著成員具有“邦國”的名分)。所以,將來任憑民主派們如何苦口婆心解釋民主聯邦不同於那些早已解體的民族聯邦,如果大部分受眾出於情緒和直覺而聽不進去,請不要奇怪。其實,只要落實了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何必強求“聯邦”之名呢?印度就是沒有聯邦之名而有聯邦之實的範例。
2.2.2 省份的劃分:筆者相信,漢族聚居區的地方自治在原則上和自治權的具體設計上並不存在巨大的爭議(民國初年圍繞省權的爭議持續多年是因為軍閥割據,目前的情況當然不同);具有爭議性的是省份劃分的問題。中國相當多的省份純屬專制王朝不顧地方歷史、地理、文化和方言而硬生生劃出,利用省內的異質性削弱其凝聚力,這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如果在中國民主化的初期就急於重新劃分省份,有可能給變局增添紛擾,甚至帶來破壞性的後果,所以省份劃分問題應當長期擱置。還有學者為了促進族群合作而提出地方自治體應當具有異質性 [注22],這一主張可以在中國得到檢驗,如果現有省份在中國民主化之後磨合良好,自然不必重新劃分。
2.3 非漢語民族特殊保障
關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特殊保障,首先需要從學理上說明的是美國那樣各州完全平等的聯邦模式並非唯一選項,加拿大就是一個反例,魁北克省由於族裔和語言不同於其他省份而享有一些“特權”。因此,中國現有的五個自治區應當保持一定程度的特殊地位,在議會的議席數量亦可遠遠高於其人口比例,並擁有一些少數民族專屬席位。但是,自治區是一個非常粗疏的劃分,不但在中共體制下許多省的內部有自治州、自治縣,而且五個自治區除了西藏這個例外,各自的內部也都有巨大的異質性,自治區層級一刀切的特殊保障做不到因地制宜(絕大多數自治州、自治縣也是如此)。這個問題又是不容擱置的,必須在中國民主化初期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否則不但對少數民族不公,而且少數民族的不滿有可能升級為衝突,危及憲政的鞏固。
如何因地制宜?就保護弱者而言,由於漢語的全面強勢地位,中國少數民族人群中最弱勢者的共同點是不熟諳漢語,甚至不通曉漢語。這些最弱勢群體的分佈並不取決於自治區乃至自治州、自治縣的邊界,應當以各個聚居區的通用語言為依據做出甄別。
如何為非漢語民族聚居區提供特殊保障?芬蘭的奧蘭群島(原住居民為瑞典族、通行瑞典語)以通曉當地語言為移民置產的條件 [注23],這個模式值得參考。在通行少數民族語言、大多數居民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對外來移民做出限制,要求長期定居、購置產業並參与政治生活者通曉當地語言,有助於保護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就業機會。
奧蘭群島的其他自治權,例如當地語言是唯一官方語言、國家政府與當地政府之間的公文聯繫必須使用當地文字,在中國的適用性是值得推敲的。事實上,芬蘭境內通行瑞典語的地區不只一處,唯獨奧蘭群島由於歷史原因而享有這樣的特殊保障。筆者認為,內部同質性極強、有較為明確的傳統邊界並且遠離漢語區域的非漢語民族聚居區(例如西藏自治區轄境)可以近乎完全效法奧蘭群島,其他非漢語民族聚居區(例如四川的藏區)應當獲得以通曉當地語言為移民置產的條件這一特殊保障,但漢語可以成為與當地語言並列的官方語言,亦可成為中小學必修的第二語言。
順便指出,雖然漢語的一些“方言”在語言學意義上具有語言的地位,但因其使用者學習漢字的便利,不應與少數民族語言同等對待。漢語方言文化傳承問題和通行漢語的少數民族區域的文化保障問題不在此討論。
3 選舉制度:首推比例代表制 + 排序複選制
選舉制度可以從民意代表性的角度分為幾大類,但本文不從這個角度入手,而是著眼于議會選舉的操作細節,重點是選區設置、投票方式、計票方法等要素。選區設置(包括各地的議席數量)的大致框架一般見於憲法,投票計票多由選舉法做出規定。
3.1 西方國家選舉制度概述
美國眾議員選舉採用單席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有一個議席),而且絕大多數選區採用相對多數決勝制,得票最高者不需過半即可勝出。法國為了確保單席選區的勝者獲得絕對多數票,採用兩輪投票制,第一輪投票如果無人過半,排名前兩位的候選人之間就需要舉行第二輪投票決勝。美國數州則採用排序複選制,選民給候選人排序,第一輪計票按每一張選票的第一選擇,如果無人過半,那麼得票最少者出局,其所獲選票的第二選擇進入第二輪計票,依此類推,最後的勝者通常能夠獲得過半選票。
上述三種投票方式,從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排序複選制可謂最佳。此制的另一個優點是對負面選舉有所遏制——候選人如果大肆攻擊競爭對手,難免喪失被後者的基本盤列入排序選擇的機會,所以候選人之間的惡鬥會有所收斂。負面選舉並非洪水猛獸,但是在民主化初期有必要遏制,因為過多的負面選舉可能讓很多選民對民主產生幻滅感,使其中一些人倒向反民主的陣營,或在民主憲政遭遇存亡危機之時成為冷漠的看客。
還有一種與排序複選制有類似優點的投票方式叫做認可投票制(又稱同意投票制),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對多個候選人表示認可,獲得認可票數最多者勝選。此制目前缺乏應用,但在學界頗受好評 [注24],對選民而言也降低了投票的難度,所以值得考慮。
然而,只要勝者是單一的,就無法避免一個巨大的不公:沒有投給勝者的選票在效果上都成為廢票。這就有利於大黨(在英美促成了兩黨制),因為中小型政黨大都因為選民分散化而在絕大多數選區毫無勝出的機會。一個極端的假想情況是某一大黨在每一個選區都得到51%的選票,即可囊括全部議席;倘若不要求過半選票、只依靠相對多數票決勝,這一扭曲效應還可能加劇。現實中的一個例子是賴索托執政黨在1998年議會選舉中以大約60%的選票贏得80個席位中的79席,導致小黨訴諸街頭暴力。英國是一個不極端但是持久的例子,二戰之後英國下議院沒有任何一屆的多數黨獲得了全國的過半選票。
要想避免這一弊端,就需要跳出單一勝者的窠臼。西歐大多數國家盛行的做法是全部或一部分議席 [注25] 採用多席選區之下的比例代表制,每個選區有多個席位(例如每個省是一個選區、大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省的議席,最極端的情況則是全國為一個大選區),各個政黨在每個選區得到的議席與其得票率大致成比例。比例代表制的最通行也最易於操作的投票方式是政黨名單投票制 [注26],每個選區的參選政黨推出候選人名單,選民把選票投給政黨的名單,計票時根據政黨得票比例把議席分配給各黨 [注27],再按照名單上的候選人順序填充議席。前述政黨得票率門檻就是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實行的,以犧牲一部分公平性(排斥超小型政黨)為代價來加強政局的穩定性,這種情況下的公平性仍然遠遠勝過單席選區制。
必須指出的是,政治學領域對於政府架構和選舉制度的搭配有一個共識就是總統制最好不要配以議會選舉的比例代表制,因為採用這種搭配的拉美國家的實踐表明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黨制議會難以在總統制框架下健康運轉 [注28]。換句話說,如果政府架構實行總統制,那麼議會選舉最好採用單席選區制。從總統到議會全方位“贏者通吃”的選舉難免導致少數派的支持者產生疏離感,有可能不利於民主憲政的鞏固。中國民主化初期的一項艱巨的任務就是讓人民樹立起對民主制度的信心,藉以遏制反民主的勢力。為此,有助於少數派進入議會甚至進入內閣的比例代表制勝過不利於少數派的單席選區制,比例代表制所促進的議會多黨“共識決”[注29] 勝過單席選區制通常導致的大黨“多數決”(不要忘記,單席選區制之下的議會多數黨所獲選票往往不過半!),而比例代表制恰恰難以與總統制的政府架構兼容,所以這是中國適宜採行議會制的另一個理由。
3.2 選舉制度選擇和進一步優化
如前所述,未來中國決定內閣構成的議會下院宜實行比例代表制。至於是否應當設置一些單席選區作為補充,中國的龐大人口將導致一個難以克服的困難就是每個單席選區選民過多(假定增設300個單席選區,每區平均人口將超過400萬),每個候選人都勢必需要籌集巨額競選資金。因此,除了人口較少的澳門可作為例外設置單席選區,議會下院選舉應當設置多席選區並實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由政黨彙集力量,拼政綱,曬團隊。在必須選出單一勝者的情況下(例如縣市長選舉),可採用排序複選制或認可投票制。
然而,民主化初期的政黨生態必然較為混亂,小黨眾多,最初幾次選舉時難免有很多小黨無法達到進入議會的門檻,這些小黨的支持者的總數很可能較多,導致總的廢票率較高,不利於民主憲政的鞏固。降低門檻,又可能導致議會裡小黨林立,不利於政局的穩定。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呢?此外,由於中國人口的異質性(包括漢族內部的異質性),民主化之後難免出現地域性政黨,雖然地域利益的訴求是有資格得到表達的,但是如果人口較多的地域對其他地域形成壓制,亦不公正。能否在允許地域代表性的同時遏制地域政治的惡性發展呢?答案都是肯定的。
3.2.1 排序複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兩種較佳方式的結合,就是小黨問題的解決方案 [注30]。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選民在選票上給政黨排序,獲得第一選擇票數最低並且沒有達到門檻的小黨出局后,其所獲選票的第二選擇進入第二輪計票,依此類推,直至剩下的政黨都越過門檻。
這一方案,可以使選民放心在第一選擇反映自己的真實政見,在後備選擇確保選票不致無效,一攬子解決了廢票(難以完全消除,但可以減少到無足輕重的程度)和所謂“棄保效應”(即因為擔心自己最支持的候選者無望勝出而違心投票給贏面較大者)的問題。此外,還有三個附帶的好處:(1)有助於促使各個政黨致力於正面競選、強調自己政綱的優勢,而不是大肆負面競選、互相攻擊。(2)政黨自然有興趣知道自己的支持者如何做出排序選擇。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後備選擇都包含了另一個政黨,那麼這兩個黨漸行漸近就成為水到渠成之舉。選民透過選票促成的政黨整合,比政黨高層互動導致的整合具有更穩固的基礎。(3)過關而獲得議席的中小型政黨在決定是否與大黨組成聯盟之時,同樣可以參考支持者的後備選擇,這就為政黨聯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礎。
3.2.2 “票池”機制:以某些地域為基本盤的政治人物損害其他地域利益和全國利益的問題,在實行總統制的多民族國家因為總統制的“贏者通吃”性質而尤其突出,奈及利亞對此採取了被學界稱為“票池”機制 [注31] 的解決方案,要求總統當選人必須在全國超過2/3的州獲得超過25%的選票,否則即使總票數最高也不能取勝。這一機制在議會制的框架下也可以用於議會批准總理人選的投票(按議員所屬選區計算票池),但如此操作有可能導致總理難以產生,所以筆者認為在選區設置和計票方法上引入票池更為妥當。
一個可行的做法是在議會下院設置較多的全國不分區議席,選票分為省級選區和全國不分區兩部分 [注32],前者照顧地域代表性,在各選區分別計票,後者鼓勵全國代表性,全國匯總計票,而且對每一個政黨的全國不分區得票都根據該黨在各個省級選區所獲不分區票得票率的不均程度做出下調。不均程度的計算,不妨藉助眾所周知的基尼係數——人們未必知道基尼係數如何計算,只要知道這個係數是不均程度的指標就可以了,0意味著完全均勻,1則是最大程度的不均。不分區票得票率的基尼係數可以成為“偏區罰率”,假如一個政黨的基尼係數為0.3,其全國不分區得票總數就要扣除30%。這樣,一個政黨獲得的支持越廣泛,得票下調就越小,越能把支持“匯聚為池”。
全國不分區議席不管是否引入票池機制,都有助於地方性政黨與全國性政黨的合作。例如,以集中於很少幾個選區的某個少數民族為基本盤的政黨可能不參加全國不分區議席選舉(即不提出不分區候選人名單),但號召支持者把不分區票投給某個全國性的政黨。
4 結語
正如1990年無人預料到一年後蘇聯解體,即使當今的中共比當年的蘇聯強大得多,有志於中國憲政事業的人們也有理由在中國能否擺脫中共專制統治這個問題上保持樂觀。觀察后共國家的現狀,值得擔憂的恰恰是中國有朝一日開啟民主化進程之後能否鞏固憲政民主制度,不致復歸專制或淪于徒有民主選舉之表而無憲政法治之實的威權統治。
就憲政鞏固和政治績效而言,如果對政府架構的選擇套用上中下策的說法,那麼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是上策,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是中策,總統制是下策,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則是下下策。德國模式還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值得探討。
國家結構的選擇亦須有利於憲政鞏固,切不可無視盛行於中國大陸的民族主義思潮 [注33]。為了避免把民族主義者推向反憲政的陣營,大陸與台灣宜結為外交與軍事協同的邦聯,大陸內部應實行憲法保障的、沒有聯邦之名而有聯邦之實的地方自治。少數民族的特殊保障宜以聚居區通用語言為依據,在非漢語區域以通曉當地語言為移民置產的條件。
在中國民主化初期,選舉的過程可謂重於結果。候選人之間或政黨之間的傾軋攻殲,以及選票成為廢票,有可能動搖很多選民對民主制度的信心,給反憲政的勢力以可乘之機。為了憲政的鞏固,選舉制度的選擇一定要慎之又慎。儘可能採用多席選區並實行排序複選的、具有適當的得票率門檻和跨黨派跨地域合作機制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以及在必須產生單一勝者的情況下採用排序複選制或認可投票制,是最佳的方案。
最後,借用羅爾斯(J. Rawls)的“無知之幕”[注34],如果制憲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多數派還是少數派、屬於哪個民族,那麼他們為了尋求公平正義而選擇的制度設計應當盡量給政治少數派以參与決策的機會而不是讓多數派乾綱獨斷,保障弱勢群體的發展機會和文化存續而不是放任強勢者對弱勢者全面碾壓,同時需要盡量避免少數派對多數派施加勒索造成反向的不公,避免政治碎片化帶來的不穩和低效。具有“建設性倒閣”等穩定機制的改進型議會制,加以排序複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有利於多黨合作的議會構成,以及對少數民族弱勢群體的特殊保障,能夠滿足“無知之幕”的要求。
中國民主化和憲政鞏固的任務極其艱巨,我們不知道我們的探討對未來的制度選擇能否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只要有可能起到些微作用,我們就有理由為之努力。共勉之!
注:
[1] 參看Elgie, R. (2020).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the Concepts of Premier-Presidentialism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Political Studies Review, 18(1), 12-29.
[2] 當世民主國家之中,只有很少幾個在近幾十年獲得獨立的太平洋島國不實行政黨政治,其中人口最多者不過十萬餘人。印度尼西亞議會上院是民選的、非政黨化的,但沒有立法功能。義大利設有若干非政黨的終身參議員,而且在政局不穩時產生過無黨派的總理,但是其內閣仍然起始於議會的信任、終結于議會的不信任,多數閣員來自政黨,所以政黨政治的性質並未改變。
[3] 韓國設有總理職位,而且總統提名的總理人選需要議會批准,但總理就職后只對總統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即總理的罷免取決於總統而不是議會),在性質上類同與美國行政部門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但不對後者負責的政務官,所以韓國總理只是執行總統的決策而不是作為行政首腦制定決策,總理職位的存在並不改變政府架構的總統制屬性。
[4] 雖然法國憲法把任命總理的權力授予總統,不需議會批准,但是法國總理就任后只對議會負責而不對總統負責,而且總統尊重議會多數,在反對派佔據議會多數的情況下任命反對派領袖出任總理。這一現象並非政治節操所致,而是與授權的先後順序有關:在總統選舉與議會選舉錯開的情況下,如果總統任內議會換屆並且反對派獲得多數席位,那麼議會的構成即反映了最新的民意,總統出於對最新民意的尊重而與反對派共治;如果議會任內總統換屆,那麼總統可以運用其主動解散議會的權力提前舉行議會選舉,以期其政黨獲得議會多數,但如果事與願違,選民選出了反對黨占多數的新議會,那麼總統不得不尊重之。一個特殊的情況是,如果議會政黨碎片化,沒有多數黨或多數聯盟,那麼總統仍然可以任命己黨人士出任總理,形成“少數派內閣”。
[5] 半總統制的子類型劃分還可以完全依據政治運作中的實權歸屬,得出四個子類型,包括“總統優越”,與根據總統能否罷免總理而劃分的“總統議會制”有較大重疊;還有“准議會制”,涵蓋了“總理總統制”之中總統權力微弱、無論何時皆由總理主政者,以及“總統議會制”之中不屬於“總統優越”的兩個例外(奧地利和冰島的總統依據憲政慣例甘居虛位)。這種劃分方式的另外兩個子類型不在此介紹,詳見Wu, Y.-S. (2011). Clustering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pp. 21-41).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6] Sedelius, T., & Linde, J. (2018). Unravelling semi-presidentialism: democracy and government performance in four distinct regime types. Democratization, 25(1), 136-157.
[7] 半總統制政體壽命的具體討論在本文中從略,參看Elgie, R. (2011). Variation in the Durability of Semi- Presidential Democracies. In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pp. 42-60).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8] Cheibub, J. A. (2007). Presidentialism, Parliamentarism,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 Linz, J. J. (1990).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1), 51-69.
[10] Ackerman, B. (2000). 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 Harvard Law Review, 113(3), 633-729.
[11] Ackerman, B. (2010).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2] Fukuyama, F. (2014). 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 From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Democracy.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13] Higashijima, M., & Kasuya, Y. (2022). The Perils of Parliamentarism: Executive Selection Systems and Democratic Transitions from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57(2), 198-220.
[14] Fukuyama, F., Dressel, B., & Chang, B. S. (2005). Challenge and Change in East Asia: Facing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6(2), 102-116.
[15] 有必要指出,匈牙利並沒有君主專制的傳統(古代王權一向孱弱),柬埔寨、馬來西亞等國則有君主立憲制,這些選舉式威權政體不太可能像土耳其那樣改行總統制。
[16] 耐人尋味的是,台灣目前政府架構的設計初衷並非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1990年代修憲時,法國模式曾是台灣試圖效法的樣板,但是比較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與台灣1997年之後的數個憲法增修條文,一個細節上的偏差導致了實際運作的巨大不同: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並沒有像法國憲法那樣允許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提前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參看注4),而是規定只有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的情況下方可解散立法院。2000年陳水扁就任總統時的立法院產生於兩年前的選舉,倘若陳水扁有權立即解散立法院,即可徵求當下民意對立法院乃至行政院歸屬的意見。可是,不但陳水扁無權這樣做,而且在陳水扁任命了己黨的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之後,佔據立法院多數席位的藍營(國民黨和親民黨)卻投鼠忌器,因為不願立法院在倒閣成功后被解散而放棄了倒閣的機會(當時台灣的選舉制度不利於立法委員連任,是這種考慮的原因之一),從而形成了總統任命己黨人士擔任行政院長、不必顧及立法院多數派的憲政慣例。總統對行政院長的免職權不見諸明文,但因為台灣的慣例是執政黨黨魁擔任總統,所以總統有權迫使行政院長辭職也已成為慣例。“魔鬼在細節中”,這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17] 阿克曼在《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系列著作中詳細闡釋了二元結構。
[18] 參看Fishkin, J. S. (2011).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s.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28(1): 242-260 以及Stanford Center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網站:https://cdd.stanford.edu/
[19]中國未必能像美國那樣在司法領域實行陪審團制度,如果能在立法領域實行協商性民意調查制度,那麼隨機抽取的審議員就像美國的註冊選民收到陪審通知那樣必須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參与審議,這個過程對公民意識的培養必將與陪審團制度媲美。
[20] 選民並不具有專業的立法技能,日常的立法途徑只可能是代議立法機關即議會。召集人提出審議案,針對的是議會在某些議題上懈怠無為或違背民意,如果有望通過,那麼議會可以搶先積極立法或順應民意,所以“高級立法軌道”不需要頻繁動用,其存在即可對議會造成壓力。
[21] 參看王天成《大轉型——中國民主化戰略研究框架》(香港:晨鐘書局2012)第165頁,以及Inman, R., & Rubinfeld, D. L. (2020). Democratic Federalism: The Economics, Politics, and Law of Federal Governa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第11頁。後者把聯邦成員在國家議會有直接的代表並且能夠否決國會法案的制度設計稱作“憲法聯邦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ism),例如美國、德國、印度、南非,把不滿足這一條件但有實質性的地方自治的稱作“事實聯邦制”(de facto federalism),例如日本、法國、丹麥、烏拉圭。
[22] Horowitz, D. L. (2007). Conciliatory I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in Post-Conflict States.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49(4), 1213.
[23] 參看《奧蘭自治法》英文版:https://finlex.fi/en/laki/kaannokset/1991/en19911144.pdf
[24] 一組有趣的數據是,一群研究投票制的學者在2010年召開於法國的一個學術研討會上針對單一勝者的情況投票選擇最佳的投票方式(可多選,也就是說這些學者採用認可投票制),其結果是認可投票制排名第一(68%),其次是排序複選制(45%)。當然,這僅僅是22位與會學者的意見。詳見Laslier, J.-F. (2012). And the Loser is… Plurality Voting. In Electoral Systems: Paradoxes, Assumptions, and Procedures (pp. 327-351). New York: Springer.
[25] 一部分議席採用單席選區制、一部分議席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制度稱作“並立制”。但是,義大利和一些后共國家實行並立制的經歷表明,並立制一方面導致政黨競爭的對立陣營兩極分化,另一方面無法解決議會政黨碎片化的問題。關於義大利(1993-2005年嘗試了並立制),參看Massetti, E. (2006). Electoral Reform in Italy: from PR to Mixed System and (Almost) Back Again. Representation, 42(3): 261-269。關於后共國家,參看Shvetsova, O. (2002). Institutions and Coalition Building in Post Communist Transitions. In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55-78).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6] 多席選區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方式,除了政黨名單投票制,還有一種針對單個候選人的叫做“單計可讓渡投票制”,選民在多席選區對候選人作出排序選擇,得票最多者達到確保當選的一定票數之後,多餘票數按照第二選擇的比例讓渡給其他候選人。這一制度在效果上接近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但不適於全國不分區這樣的大型選區。如果用於中國這樣的大國的分省選區,國會議員候選人勢必需要巨額競選資金,所以筆者並不推薦(但是可以考慮用於縣市議會選舉)。
[27] 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議席時會遇到不能整除造成的“零頭”,西方國家解決這個問題較為盛行的做法叫做“頓特法”,對大黨略微有利(從而有助於形成議會多數),但其原理令人費解。好在還有一個在數學上與“頓特法”等價並且易於理解的做法,早在1792年就由傑斐遜針對美國各州眾議員名額分配而提出:首先用議席數量加一作為分母,選票總數除以這個分母,所得數字向上取整作為嘗試性的獲得一個議席所需選票數額,各個政黨所得票數除以這個數額再向下取整就是所獲議席數量,但是如果匯總之後還有剩餘的席位沒有分配出去,那麼就把獲得一個議席所需的選票數額減一,再嘗試分配,如此反覆,直到全部議席都由降低之後的數額分配乾淨而無餘額為止。這一方法在沒有計算機的年代難以操作,所以較為難懂但不難操作的頓特法大行於世;當今時代,“傑斐遜法”在計算機上的操作已經不成問題。中國民主化初期,政治操作應當易於理解,不宜採用讓絕大多數選民摸不著頭腦的“頓特法”,值得推薦的是“傑斐遜法”。
[28] 參看Lijphart, A. (1991). Constitutional choices for new democracies. Journal of Democracy, 2(1), 72-84。一個值得一提的例子是以色列曾於1996-2001年的三次選舉中實行直選總理的制度(與許多拉美國家的總統制+議會比例代表制非常類似),直選總理時期的以色列議會更加碎片化(因為一些選民把總理選票和議會選票分投給不同政黨),導致政治運作更加不暢,此制隨即被廢止。
[29] 比例代表制通常導致多黨聯合執政,很少出現單一政黨執政的情況,這是否合乎中國國情與民情?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有下述兩方面原因:(1)從反面來看,由於中國長期的“官本位”傳統和中共的負面影響,如果總統制或議會單席選區制促成單一大黨執政,執政黨很可能會壓制反對黨、走向威權化,妨礙民主憲政的鞏固。(2)從正面來看,中國作為一個內部差異極大的多元國家,有必要採行中間路線,政策不宜過左或過右。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左派和右派政黨的出現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兩個對立陣營組成聯合政府的可能性不大,為了避免兩黨製造成的政策兩極震蕩和社會割裂(不要忘記,中共“鬥爭哲學”的流毒在給鬥爭推波助瀾的體制下很可能蔓延生長),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黨制和中間派政黨經常入閣的局面是更好的選擇。誠然,多黨制在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實踐,但考慮到中國的“人情社會”傳統,中間派應當能夠跨越黨派界限,或與左派、或與右派聯合執政,促使政策趨於溫和。
[30] 除了排序複選制,本文還推薦了認可投票制,後者能否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結合起來呢?有趣的是,兩位德國學者已經做過了這方面的實驗,在黑森邦2008年的邦議會選舉中以Messel鎮為試點,請九百余位選民在正式選票之外投下認可投票制的實驗選票,可以對多個政黨表示認可,其結果是小黨獲利、大黨受損,例如綠黨在政黨選票中的得票比例從正式選票的7%暴增至實驗選票的16%,而社會民主黨從39%跌至24%。同樣的實驗在2009年的德國聯邦大選中在另一小鎮重複進行,居然扭轉乾坤,綠黨從正式選票的第三位一躍而為實驗選票的第一位。詳情參看Alós–Ferrer, C. and Grani´c, Ð. (2010). Approval Voting in Germany: Description of a Field Experiment. In Handbook on Approval Voting (pp. 397-411). Berlin: Springer。箇中原因在於,最中意于某大黨、其次中意于某小黨的選民在此制之下對兩個黨都表示認可,和傳統選制相比不增加大黨的得票,只增加小黨的得票。反之,排序複選制用於政黨名單,大黨鐵定不會出局,所以第二選擇投給小黨並不影響計票結果。上述實驗說明,認可投票制與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結合不利於政局的穩定,排序複選制用於政黨名單就沒有這一弊端。
[31] 參看Horowitz, D. L. (2002). Constitutional Design: Proposals versus Processes. In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15-36).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在多民族雜居、沒有任何一個民族占人口多數的單席選區,排序複選制也是“票池”機制的一種操作模式。
[32] 一個嘗試性的方案是,各個省級選區人口在三千萬以下者五個議席,超過三千萬者每滿一千萬人增加一個議席。新疆、內蒙、廣西各增設五個少數民族席位(西藏、寧夏人口過少,不宜增設;西藏的五個分省議席皆可保障為藏族席位,寧夏五席中可保障三個回族席位)。未被中共設為自治區的各省,少數民族人口每滿三百萬人增設一個少數民族席位,扣除三百萬整數倍之後的餘數若超過一百五十萬則須在分省議席中保障一個少數民族席位(青海人口過少,應保障兩個藏族席位、一個回族席位;四川藏區面積較大,分省議席中必須保障一個藏族席位)。按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不考慮缺乏公信力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計算,外加香港五席、澳門一席,分省議席總計236個(包括30個增設的少數民族席位和18個非增設的少數民族保障席位)。另設285個全國不分區席位,總計521個議席(以後不管人口如何變化,議席總數不變,不分區議席可以增減),介於美國眾議院435席和印度人民院543席之間,應當可行。暫不考慮少數民族人士在非保障席位中的斬獲,少數民族總計48個專屬席位占議席總數的比例即已大於其人口比例。
為促進民族合作,選舉制度應在保障少數民族議席的前提下弱化民族區別,所以各省的少數民族席位應併入省級選區。例如,某省按總人口獲得八席、按少數民族人口增設二席,即成為十個席位的選區,如果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分配議席之後少數民族僅得一席,那麼在這一非終局分配中得到漢族席位最多的政黨(若數黨並列最多,則取其中得到少數民族選票最多者)必須將一個漢族席位讓與其候選人名單內尚未入圍者中排名最高的少數民族候選人。
至於全國不分區議席是否應當用於彌補各個政黨在分省選區所獲議席與其在全國不分區得票比例的差距(類似於德國的選舉制度),這種做法照顧小黨,不利於形成議會多數派,筆者不推薦。事實上,區域議席採用分省的多席選區比例代表制已經是對小黨的照顧。
[33] 四十余年前,英國著名思想家以賽亞·伯林提出:“… no political movement today, at any rate outside the western world, seems likely to succeed unless it allies itself to national sentiment”(在西方世界之外,當今沒有任何不與民族情感結盟的政治運動看起來有望成功)。見Berlin, I. (1979). Nationalism: Past Neglect and Present Power. Partisan Review, 46(3), 337-358。這句話可能言重了,如果民族主義思潮不盛(如蘇聯解體前的俄羅斯),民主運動應當不需與民族情感結盟。可是,在中國的當下和可以預期的將來,民主運動即使出於對民族主義的厭惡而拒絕與民族情感結盟,難道有望在無視甚至否定民族情感的情況下取得成功並鞏固憲政?
[34] 參看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118-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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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