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小時限制令!西澳警察在「無憑無據」情況下可行使新命令?

2024年05月30日 12:15

最新報道稱,現有權對施暴者發出72小時的臨時限制令,即使「證據不足」,也可以以家庭暴力罪逮捕和指控該人。

如果受害者有福利方面的顧慮,可以下達命令,給予其「暫時但及時的保護」。允許其有時間出庭,以獲得法院頒發的家庭暴力限制令。

法律援助組織表示,這些命令與家庭暴力限制令(FVRO)具有相同的權力,但只是暫時的——持續三天——官員可以施加他們認為必要的任何條件。

這包括可以阻止個人出現在受害者的工作場所或家中,試圖與他們交流或在一定距離內。該命令從實際交給犯罪者的那一刻起生效,違反命令將構成刑事犯罪。

警察不需要獲得同意就可以發布命令——他們只需要確信有必要幫助保護這個人,即使他們沒有要求警察命令或FVRO。

的大多數警察部隊也有類似的權力,警察命令和FVRO在全澳範圍內被自動認可和執行。這意味著受害者不需要去法院登記他們的命令,並且該命令可以由當地警察執行,無論受害者和肇事者位於何處。

成年受害者要獲得更長時間的限制令,必須向西澳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有關兒童的申請可以在地方法院提出,但如果FVRO針對兒童,則必須在西澳兒童法院提出。

如果受害者不能親自出庭,警察或律師可以代表他們提出申請。

西澳法律援助協會表示,一個人也可以在不通知某人的情況下,獲得為期21天的臨時FVRO。

聽證會可在不公開的法庭舉行,因此公眾不能進入。

要獲得最終的VRO(針對兒童或青少年的VRO最長可達兩年或六個月),必須舉行另一次聽證會。

受臨時命令約束的人也將得到通知,並有機會在那時出庭。

如果該人不反對,臨時命令將自動成為最終的FVRO。

如果他們這樣做,臨時命令將繼續有效,法院將決定是否授予最終的FV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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