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十年往澳洲匯了$3300萬生活費,給弟弟!ATO認為應納稅!法院剛剛判決

2024年12月08日 12:16

一名華人女子給的弟弟陸續寄錢,總共寄了近3300萬

稅務局得知后,認為這筆錢屬於弟弟的「收入」,應該納稅。

弟弟找來律師打官司,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剛剛,法院終於判了!

上周五,澳洲聯邦法院作出判決:姐姐Graziella Leong在2005年至2015年間給弟弟Lin Jum Cheung的99筆匯款「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收入」,不用納稅。

法官表示:「這僅僅是由一位深愛弟弟的姐姐,出於對家庭的忠誠和責任感,憑藉自己在生意上的好運,自願贈與弟弟的資本,」與「父母給孩子錢用於買房」是一樣的性質。

據了解,弟弟Lin Jum Cheung,1944年出生於萬那杜,有6個兄弟姐妹,包括給他寄錢的姐姐。

他們的父母早年從中國移居到這個太平洋島國,開了一家小麵包店。

1974年,姐姐和她當時的丈夫George Leong在繼承公婆的小雜貨店之後,創辦了一家超市Au Bon Marche。

1978年,姐姐的丈夫拋妻棄子,留下姐姐獨自一人撫養三個年幼的孩子並經營超市。

在姐姐的努力經營下,Au Bon Marche成為了萬那杜最大的連鎖超市,擁有六家門店,以及一個食品批發中心和四座加油站。

而弟弟則在澳洲上學,畢業之後留在了澳洲。

自70年代末以來,姐姐將做生意賺的大部分錢都寄給了在澳洲的弟弟,用於在澳洲的投資。

弟弟通過家族投資工具,於1980年買下了Condell Park購物中心,1991年買下了的Coogee Bay酒店。

在姐姐離婚後,弟弟也曾幫她打理家中的生意,但在2000年因身體原因退休。

在2005年至2015年間,弟弟陸續收到了姐姐的99筆匯款,總額32,799,580澳元。

2021年,評估后認為,弟弟收到的這3300萬澳元屬於他的「收入」,應該納稅。

但弟弟認為,他應該納稅的只是他從中獲得的利息,也就是195萬澳元。

後來,弟弟聘請了澳洲最貴的律師Mark Robertson KC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試圖推翻稅務局的稅單。

在庭審中,稅務局認為,弟弟可能在姐姐的生意中有股份,這3300萬澳元是他所有權的回報,或者這是他幫姐姐打理生意獲得的報酬。

無論哪種情況,都是他的「收入」,都應該納稅。

但法官駁回了稅務局的所有主張。

法官表示,姐姐的生意在萬那杜經營,並非澳洲,且姐姐是唯一的所有人。

雖然稅法中「收入」的含義「不因文化或家庭價值觀而有所變化」,但在這個案件中,姐姐給弟弟的錢屬於「贈與」(gift),因為這完全可以由文化或家庭傳統來解釋。

上周五,聯邦法院的法官作出判決,要求稅務局修改評估,將弟弟在2005年至2015年間的應稅收入降至195萬澳元。

稅務局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借這個新聞也跟大家說一說,在澳洲,什麼情況算「贈與」?

1、根據澳洲稅務局官網,在澳洲,禮物與遺產都不屬於收入,都不需要繳稅。

禮物的定義:資金或財產的轉移。

轉移是自願進行的。

贈送者不期望得到任何回報。

贈送者沒有從中獲得實質性的利益。

如果你的禮物符合上述標準,你和贈與者都不需要為其繳稅。

贈送或接受禮物的金額沒有限制!

2、我的父母想給我錢,我需要為此繳稅嗎?

不用,無論金額多少,這都不屬於可納稅收入,不需要申報。

但如果這些錢產生了收入,例如銀行利息,那麼這部分收入應該納稅。

3、一位住在海外的家庭成員想贈送我錢作為禮物,我需要為此在澳洲繳稅嗎?

在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

但如果這筆錢或資產來自外國信託,你可能就需要為此納稅。

也就是說,你在澳洲收到了國內的父母寄來的錢,無論金額多少,都是不需要繳稅的。

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問題,歡迎留言討論。

來源:New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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